膠州市農村股權交易指南(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股權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股權交易活動,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的股權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其出資依法所享有的股東權益以及非國有股東在農業企業中因其出資依法享有的股東權益。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持有的股權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基本條件:
(一)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具有出讓(或受讓)股權的真實意愿;
(二)股權權屬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股權出讓或受讓已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關于股權出讓或受讓的規定。
第六條 轉出方可以直接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出方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標的企業的營業執照;
(二)轉出方的內部決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三)標的企業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標的企業為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的,提交標的企業的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章程;
(四)權屬證明材料;
(五)資產評估報告;
(六)標的企業最近一年和提出交易申請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七條 股權出讓過程中,標的企業的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交證明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參與競買。
第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交易項目信息發布期間直接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者戶口本;意向受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意向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九條 交易程序按照《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進行。
第十條 本指南解釋權屬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第十一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