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進行的農村實物資產交易活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青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實物資產交易活動,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農村實物資產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具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實物資產交易應在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
第四條 農村實物資產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基本條件:
(一)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并具有出讓(或受讓)實物資產的真實意愿;
(二)農村實物資產權屬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農村實物資產出讓或受讓已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或受讓的實物資產需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關于實物資產出讓或受讓的規定。
第六條 出讓方可以直接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內部決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三)標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標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標的有共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的,相關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材料;
(六)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七條 農村實物資產交易過程中,依法擁有實物資產優先購買權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權屬證明材料,依照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參與競買。
第八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交易項目信息發布期間直接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意向受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意向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九條 出讓方在標的移交前,負有保全責任。
第十條 交易程序按照《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本指南解釋權屬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