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林權交易行為,維護林權交易秩序,促進林權交易,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在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林權交易活動,適用本指南。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林權交易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以下簡稱“出讓方”)將其可以依法交易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有償轉移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林權應在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四條 林權交易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林權交易范圍包括:
(一)用材林、經濟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 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二)納入國家建設規劃擬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林地或林木;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允許轉讓的林權。
第七條 交易基本條件:
(一)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具有出讓(或受讓)林權的真實意愿;
(二)林權權屬明晰,權證合法有效;
(三)交易項目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林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定。
第八條 轉出方可以直接向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轉出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出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權屬證明材料,包括林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交易合同(再交易的)等;
(三)批準出讓的文件,包括內部決議及相關批準文件,轉出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提交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交易的決議和鎮辦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證明;轉出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涉及該林權出讓的內部決議及相關批準文件;
(四)以轉讓方式交易林權的,還應提交發包方出具的同意書;
(五)再交易的轉出方應當提供原轉出方同意再次交易的證明和原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并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轉出標的情況說明;
(七)需要評估的,須提供評估報告;
(八)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九條 林權出讓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向交易中心提交證明材料,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參與競買。
第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交易項目信息發布期間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者戶口本;意向受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意向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一條 交易程序按照《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二條 本指南解釋權屬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第十三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