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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膠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指南(試行)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12-9 12:26:00
      • 瀏覽11495

      膠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指南(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打包流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應通過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鼓勵非集體經濟組織如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股份公司以及農民個人通過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土地流轉。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范圍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農村土地相關權益流轉。農村土地包括農用地和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養殖水面、畜禽飼養用地、設施農業用地及其他農用地;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轉讓;

      (二)拍賣;

      (三)招投標;

      (四)網絡競價;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各鎮(辦)農村產權交易代辦處負責受理本區域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申請和資料初審;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全市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交易,并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站負責對完成后的流轉交易出具鑒證。

      第八條 膠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明晰,權證合法有效;

      (三)受讓方應當具有相應的農業生產經營能力,不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不危害重點承擔保護重要生態功能(生態濕地、飲用水源保護等);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土地的承包和流轉,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流轉交易;

      (五)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須事先向發包方提出并通過轉讓、互換申請;

      (六)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須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七)流轉交易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規定。

      第九條 出讓方向所在鎮(辦)農村產權交易代辦處提出書面出讓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出讓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出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三)批準出讓的文件,包括內部決議及相關批準和備案文件,承包方以轉讓方式流轉交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交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文件;承包方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提供向發包方備案的文件;

      (四)再流轉交易的出讓方應當提供原出讓方同意再次流轉的證明和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或有效證明),并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五)標的情況說明,包括四至、地上附著物、基礎設施等;

      (六)需要評估的,須提供評估報告;

      (七)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交復印件并驗證原件。

      第十條 受讓方向所在鎮(辦)農村產權交易代辦處提出書面受讓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受讓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二)需求土地的位置、面積及質量要求,土地受讓后的利用和發展規劃;

      (三)能接受的受讓價格;

      (四)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提交復印件并驗證原件。

      第十一條 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后,經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的,批準鎮(辦)代辦處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發布出讓(需求)信息,在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網站進行信息公告,信息公告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種再次流轉交易的時間間隔不少于5個交易日。

      第十三條 信息公告期間,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讓方(出讓方)的咨詢洽談。

      第十四條 凡對出讓(受讓)項目有受讓(出讓)意向者,應在信息發布期間按規定向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遞交受讓(出讓)申請及相關材料。

      (一)受讓(出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出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有效證件(照);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讓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有權行使優先權的,應當向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提交證明材料,依照交易規則參與交易。

      第十六條 信息公告期滿,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出讓方)的受讓(出讓)申請進行登記,對意向受讓方(出讓方)進行資格審查,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易。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通過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確定受讓方(出讓方)后,交易雙方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

      第十九條 交易雙方通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成交價款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雙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交易服務費。對作為出讓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完成后,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站出具《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憑《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完成后,所在鎮(辦)有權對合同履約情況適時進行監控,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流轉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指南由膠州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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